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浏览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,旅游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。大理州作为云南省的重要旅游目的地,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。为了规范大理州旅游市场秩序,提高旅游服务质量,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,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理州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开发、利用、保护和旅游产业的促进、管理等活动。
第二条 大理州旅游发展应当遵循保护优先、合理开发、永续利用的原则,实现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。
第三条 大理州旅游发展应当突出苍山洱海自然风光、历史文化、民族风情等特色,提升旅游产品的品质和竞争力。
第四条 大理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,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建立健全旅游工作协调机制,统筹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。
第五条 大理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。
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
第六条 大理州旅游资源开发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,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,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。
第七条 大理州旅游资源开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,保护生态环境;
(二)科学评价旅游资源的价值,突出特色;
(三)坚持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;
(四)注重文化遗产保护和传统村落保护,传承优秀传统文化。
第八条 大理州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旅游资源实施保护,并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资源的保护和修复。
第九条 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,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、艺术、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,支持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。
第三章 旅游产业发展
第十条 大理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产业发展政策,优化旅游产业发展环境,支持旅游产业发展。
第十一条 大理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,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,提高旅游服务水平。
第十二条 大理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旅游产品的研发和推广,引导旅游企业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旅游产品,促进旅游消费。
第十三条 大理州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旅游业,支持旅游企业依法享受国家、省、州有关优惠政策。
第四章 旅游市场管理
第十四条 大理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制度,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。
第十五条 大理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企业信用档案,定期向社会公布旅游企业信用状况,实行守信激励、失信惩戒机制。
第十六条 大理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,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。
第十七条 大理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处理制度,及时处理旅游投诉,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。
第五章 法律责任
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擅自开发旅游资源或者未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开发旅游资源的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旅游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旅游工作的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。